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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財政資金的研發投入還可以實行加計扣除嗎?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按規定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用于研發的支出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計扣除范圍。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之前,則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二十八條*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二條*(五)款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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