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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扶持政策申報公司告訴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雷區”
近年來,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更新速度隨之加快。然而,從稽查視角看,不少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列支并不合規,有些甚至明顯違反稅收法規。智為銘略小編提醒高新技術企業對此高度重視,避免踩到“雷區”。
新產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較常見的稅收優惠,也是稅務機關在開展稅務檢查時關注的重點,是一個不大不小的“雷區”。蘇州市國家稅務局*一稽查局在對某高新技術企業M公司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在檢查所屬期內雖有科研成果,但是人工費用、這就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列支明顯違規,存在很高的稅務風險。
一、人工費用:大量虛列要不得
檢查人員發現,M公司研發費用中“在職人員費用”一項填列的數額不小,十幾人的項目組,列支了數百萬元的人工費用。檢查人員立刻調取了其項目組的成員名單,同時要求企業提供了檢查所屬期公司員工的花名冊,還查看了當中部分人員的工作合同。果不其然,其中不乏公司部門領導和銷售部門采購人員。這些人在項目研發中無疑只是起輔作用的,并不是直接參與研發活動的核心技術人員。尤其是部門領導,其薪水明顯高于普通研發人員。如此多不直接參與研發的人員工資充斥其中,自然就形成了一筆巨大的人工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119號文件)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準予加計扣除。顯然,該文件的規定十分清楚,必須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其實,這也是很多企業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在查看人工費用中項目明細時,檢查人員又發現了*二個問題:人工費用名目繁多。除了基本的工資和“五險一金”之外,還有諸如“高溫補貼”和“交通補助”等費用,雖然金額不大,但還是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根據119號文件規定,人工費用中可以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工資、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請注意,這里的規定是正列舉,并不包含其他費用。也就是說,只要不在規定范圍內的一律不得加計扣除。該企業所列的各種津貼補助均不在可以加計扣除的范圍之內,檢查人員將這些費用作了統計匯總,向M公司給出了納稅調整的處理建議。
二、折舊費用:違規操作風險高
在人工費用檢查完畢后,另一項內容引起了檢查人員的關注,那就是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有關折舊費、租賃費和運行維護費。
檢查人員調取了M公司關于折舊費的明細賬及記賬憑證,發現企業存在不少“固定資產清理”直接結賬轉折舊費的賬務處理記錄。檢查人員立刻聯想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規定--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的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8 號)之規定,該項優惠可以和加計扣除疊加享受。企業很有可能是想享受這個非常實惠的“套餐”。
通過約談M公司財務部門和相關部門人員,檢查人員了解到,該企業財務人員在得知可以疊加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后,將研發項目使用過的總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設備都作了一次性列支扣除的賬務處理,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將設備全部殘值結轉入當期研發費中申報加計扣除。然而,通過檢查,當中不少設備存在兩個關鍵問題:一是2014年之前購進,二是除了供該項目使用之外,還用做企業其他的科研活動。這兩個問題直接導致這些設備不符合文件規定的享受優惠的先決條件,僅這一項就涉及金額100余萬元。
三、其他費用:享受優惠看期限
差旅費、會議費這些費用是很多企業的涉稅風險高發區。在此次檢查中,M公司也未能幸免。在研發費用歸集明細中,檢察人員發現其他相關費用項下有多筆此類費用的列支,涉及金額約十幾萬元。
針對該問題,M公司財務人員稱,根據119號文件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和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和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和會議費等。“我們正是根據該規定將這些費用申報加計扣除的”。公司財務人員說。
財務人員的說法看上去確實有理有據,但忽略了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文件的適用期限。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三個文件,*一個是《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二個是《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執行時間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新政策文件是119號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這三個文件針對準予加計扣除的費用單位規定各不相同,從文件內容來看是逐漸擴大的,但卻有明確的適用時限。企業申報加計扣除的時間點,恰好不在他們所引用的文件適用期內,對于文件理解的不準確也讓他們不幸“踩雷”。
在檢查出上述問題之后,檢查人員針對這些問題給出了納稅調整的建議,企業表示沒有異議,同時意識到:只有準確掌握稅收法規,合法合規列支費用,才能規避這些潛在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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