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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費“其他相關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如果同時發生多項研發活動,“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應該如何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二條*(三)款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一條*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1項至*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扣除數額。
[上一個產品:企業的固定資產和員工,即用于研發項目又用于其他經營項目的,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折舊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下一個產品:申報蘇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能拿到多少扶持獎勵?-點擊查看詳情「智為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