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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的工資能否扣除?
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相關規定,《實施條例》*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因此,對于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放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進行處理,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判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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