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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關鍵點之基本概念
之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內容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概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主要內容、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核算要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和申報管理等(高新技術企業)。智為銘略小編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關鍵事項進行解讀,供大家參考。
一、界定基本概念,看準優惠前提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119號文件)規定,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企業享受上述優惠的重要前提,是要搞清楚相關的基本概念。
對于什么是研發活動,不少納稅人都搞不清楚。對這一基本概念,《指引》從科技、會計和稅收三個角度都做了清晰的闡釋,特別從科技方面做的界定,有助于企業理解,減少誤判。《指引》明確,企業研發活動是指具有明確創新目標、系統組織形式和較強創造性的企業活動。其中,明確的創新目標,包括知識創新、技術改進、產品開發和服務改進等,即通過研發活動行程前所未有且具有價值的客體;系統組織形式,指研發活動以項目、課題等方式組織實施,活動圍繞著具體的目標,有一定的期限,有較為確定的人、財、物等支持,是有邊界和可度量的;較強的創造性,指研發活動的結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預期的,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有一定的風險并存在失敗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幫助企業從科技方面準確理解研發活動,《指引》介紹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研究與開發調查手冊》《弗拉斯卡蒂手冊》中,從研發性質維度對研發活動的分類情況,供納稅人參考,這一點獲得了很多企業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專家的點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雖然是一個稅收處理事項,但在具體的處理中又必須從科技角度做出考量。《指引》重點突出了科技方面的判定標準,“很接地氣,也很有價值”。
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是實踐中容易搞錯的兩個重要基本概念。有些大型的研究開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獨立完成,需要與其他單位合作。由于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適用的加計扣除不一致,為了準確享受加計扣的稅收優惠政策,財務人員需要明確研發項目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但是《指引》做了清晰的界定,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政策。
《指引》明確,委托研發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委托項目的特點是研發經費受委托人支配,項目成果必須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和實現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合作研發是指研發立項企業通過契約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對項目的某一個關鍵領域分別投入資金、技術、人力,共同參與產生智力成果的創作活動,共同完成研發項目。合作研發共同完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由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合作方,應該擁有合作研發項目成果的所有權。合作各方應直接參與研發活動,而非僅提供咨詢、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性活動。
另外,《指引》對自主研發、集中研發、創意設計活動等相關概念都做了區分,并對其中的要點做了重點分析。智為銘略小編建議企業在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對關鍵的基本概念界定不清時,可以重點研讀《指引》中的相關內容,絕大部分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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