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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匯算清繳并不是都適用“新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的規定執行。
因此,在一段時間內,按不同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同時存在,但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為公平、合理起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處理原則。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高新技術企業應準確判斷其所適用的政策,要特別注意新老政策在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比例、其他費用比例等規定上是有所區別的。
案例:
1: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5年11月25日(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屬于在2016年1月1日前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屬于“老人”,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老辦法”。
2:B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屬于2016年或者2017年,該企業屬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按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屬于“新人”,在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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