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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之折舊攤銷費用篇二
一年一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匯算清繳馬上就要開始了,智為銘略小編特意再次整理,給大家帶來了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系列問題(高新技術企業),并且附有案例分析,干貨滿滿,再也不用擔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會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啦!
一、使用加速折舊和加速攤銷方法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如何計算折舊費和攤銷費的加計扣除?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或縮短攤銷年限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案例:假設A為科技公司,在2017年購入一臺專門用于研發項目的設備,設備價值50萬元,該設備企業會計上采用直線折舊法,按照預計可以使用10年折舊,不考慮殘值,每年會計折舊額為5萬元。稅收上企業按照財稅〔2014〕75號文的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故企業按照政策享受了加速折舊優惠政策,2017年匯繳時一次性計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會計上折舊方式無變化。故2017年會計折舊5萬元,稅法折舊50萬元。該50萬元可以歸入2017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
二、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和加速攤銷優惠政策的固定資產有哪些?
1、國稅發〔2009〕81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2、財稅〔2012〕27號:
(1)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短可為2年(含)。
(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短可為3年(含)。
3、財稅〔2014〕75號: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4、財稅〔2015〕106號:
(1)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對上述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三、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4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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