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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區加快科技投融資平臺建設辦法
為進一步實施金融助推科技創新戰略,提升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蘇州高新區”或“本區”)科技投融資平臺內涵,打造以高新區財富廣場為主的科技金融服務區,有效推動創業風險投資特別是種子期基金的發展,營造更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環境,根據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以及國家十部委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章 總則
*一條 建設科技投融資平臺
本辦法中涉及的科技投融資平臺建設工作包括:通過加大政府引導資金的投入、設立“蘇州高新區風險投資基金”(下稱“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建設區域信用體系、科技企業及金融機構數據庫等,吸引海內外風險資本在本區聚集,引導和促進風險機構(包括風險投資機構及風險投資管理機構,下同)、擔保機構(含科技小額貸款公司,下同)和相關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在蘇州高新區為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務。
*二條 管理機構和基本職責
蘇州高新區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科技工作辦公室(下稱“科技辦公室”)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科技辦公室負責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具體工作,對轄區內適用本辦法政策的風險機構、擔保機構和相關專業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引導和服務,協調與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有關的職能部門和管理機構之間的相關工作及關系。
*三條 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來源
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的資金可以來源于蘇州高新區本級財政(含科技發展資金)、蘇州高新區國資部門、上級有關部門的支持性資金、其他發起人的出資、基金本身經運作所取得的增值,以及其他合法的資金。
*四條 科技企業的確認
本辦法所述的科技企業是指在蘇州高新區工商管理部門注冊、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具有較好的信譽,并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記錄的企業。包括: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先鋒企業;
近三年內獲批科技項目計劃立項企業;
各級各類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計劃項目企業;
蘇州科技城及經認定的區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省級以上科技產業園等基地內的科技企業;
經認定的軟件、服務外包企業;
其他經科技辦公室經必要程序認可的企業。
*五條 科技企業按不同發展階段分類
上述*四條中的科技企業,根據發展階段不同分為四類:
初創期企業:設立時間在三年之內,企業凈資產300萬元人民幣之內,人員在50名之內,年銷售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發展期企業:企業凈資產在1000萬元人民幣之內,人員在200名之內,年銷售額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成長期企業:企業凈資產在3000萬元之內,人員在300名之內,年銷售額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
規模擴張期企業:企業凈資產在3000萬元以上,人員在300名以上,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
初創期、發展期和成長期企業均視為早期科技企業,投資于早期科技企業的投資視為早期投資。
*六條 風險機構、擔保機構的條件
本辦法所述的風險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含科技小貸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愿意積*參與和支持本區科技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具備相適應的資本(含其所管理的資本)以促進本區科技產業發展及滿足科技項目融資需求,風險機構自有資金或管理的資金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擔保機構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沒有受過所在國和中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重大處罰;
(二)運行機制科學完善,擁有經驗豐富、專業管理水平較高、資源整合能力較強、勤勉敬業、誠信良好的管理團隊,管理團隊至少擁有三名從事科技企業投資或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的專業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團隊主要成員無犯罪記錄、無金融違規操作記錄,其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沒有受到限制;
(三)除非本辦法其他條款另有規定,應當在本區轄區內依法完成注冊、備案等相關手續,經營期限不少于七年,并正常運行;
(四)科技辦公室據需明確的其它條件。
*二章 蘇州高新區風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
*七條 風險投資基金的主要功能和運作原則
(一)風險投資基金主要發揮以下功能:
1.種子基金功能。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的部分資金將專門作為種子基金,主要用于對符合條件的初創期科技企業進行前期的引導性投資。根據需要,可以從每年的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資金對種子基金進行補充。
2.引導基金功能。一是通過風險投資基金以適當的比例參與等方式吸引海內外優質的創業投資資本落戶本區,具體合作模式可以是非法人制(如投資聯盟)、有限合伙、法人制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二是通過與其他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作,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進行組合或者跟進投入,以促進科技企業的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
3.融貸配套功能。主要為本區科技企業的融資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二)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原則
1.種子基金的非盈利性原則。風險投資基金中種子基金的設立和運作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促進科技企業的引進、孵化、培育和早期發展為主,有利于本區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但種子基金的運作應通過建立自我科學和良性的循環運作機制等,保本運作,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2.引導基金的市場化運作原則。引導基金以市場化運作為原則,其盈利部分將主要作為基金資本的來源之一。
3.專業化管理和科學化決策原則。風險投資基金為實現其功能而開展各項運作時,可以與專業的具有相應能力的風險投資機構合作,委托其按照市場化運作機制進行專業化管理,并向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獎勵。
4.規范日常監督和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投資決策、投資資金的撥付、財務管理、投資權益轉讓與退出、與其他各類資本和基金的合作等規章制度并有效執行;強化風險識別和防范機制,建立科技項目的誠信及合規性等考核機制;嚴格投資虧損或者損失的核銷條件和程序。
5.優先支持設立早期投資基金原則。引導設立早期天使投資基金,引導投資早期科技企業。
*八條 種子基金投資
早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種子基金的投資。對符合本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計劃條件的企業、大院大所成立的高科技企業,在產權合法明晰、治理結構完善的情況下,將給予一定的優先。種子基金的投資額度一般不超過該科技企業注冊資本的30%且*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不派員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九條 組合(跟進)投資
風險投資機構或風險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投資于本區內科技企業的,可申請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的跟進投資。經專業團隊審核,符合投資要求的,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可跟進投資。原則上,蘇高新風險投資基金對一個科技企業的跟進投資,其額度一般不超過風險機構投資額的10%且*高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
*十條 聯合組建共同基金
風險投資基金可與海內外各類基金和資本等在本區共同出資聯合設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共同基金。鼓勵海內外各類資本、基金等風險投資資本或者機構在本區與風險投資基金合作設立早期投資基金。
聯合設立早期投資基金的,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一般不超過共同基金總規模的30%且單次投入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特別情況下,單次投入*高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基金70%以上的資金需支持蘇州高新區科技企業。
聯合設立其它共同基金的,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比例不超過共同基金規模的10%且單次投入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基金按市場化運作,投資的項目可不局限于本區轄區內的科技企業。
以上基金均應委托專業管理機構或者團隊管理。
*三章 鼓勵風險機構加速科技企業發展
*十一條 風險補助
在區內進行早期投資的風險機構,經審核,可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助。
投資初創期企業的,每投資一家企業,按其投資到位金額的10%給予風險補助,*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投資發展期企業的,每投資一家企業,按其投資到位金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高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投資成長期企業的,每投資一家企業,按其投資到位金額的1%給予風險補助,*高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十二條 鼓勵收購種子基金投資
鼓勵科技企業的股東(或者創業團隊)或其他風險投資機構回購或者收購種子基金在該科技企業中的早期投資所占有的股權權益,收購價的溢價部分視為收購方的投資額比照本辦法*十一條的規定享受風險補助。
*十三條 鼓勵收購其他風險投資權益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收購其它風險投資機構對區內科技項目已經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權益,收購價的溢價部分視為收購方的投資額比照本辦法*十一條的規定享受風險補助。
*四章 鼓勵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十四條 擔保補貼、貸款補貼
在區內注冊、為區內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合規經營滿一年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按其為區內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年平均擔保余額的1-2%,給予擔保補貼;為區內戰略新興產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將給予*高比例的補貼支持。
在區內注冊的科技小貸公司,按其為區內科技企業提供融貸款總額的1%,給予貸款補貼。
每家擔保機構每年度補貼上限不超過150萬元。
*十五條 貸款貼息
區內科技企業均應在高新區科技金融服務中心進行科技企業注冊備案。凡在科技金融服務中心網站注冊備案的科技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或通過省、市科技貸款立項的貸款,或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通過債券市場融資的,均可給予30-50%的貸款貼息;科技企業從科技小貸公司獲得直接貸款融資的,可按銀行同期利率為基準,給予相同比例的貸款貼息。
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將獲得*高限額的貸款貼息。
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的該種補貼上限為30萬元人民幣,*多可享受三年。
鼓勵科技企業通過區內擔保公司、科技小貸公司或者通過保險經紀機構以科技保險方式開展融資。
*十六條 上市等融資支持
鼓勵企業通過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開展融資。符合要求的,將可享受《蘇州高新區關于鼓勵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及《蘇州高新區新三板掛牌企業三年培育計劃(試行)》中的各種支持。
*五章 鼓勵風險投資機構、融資擔保機構
和相關專業中介機構參與本區融資平臺的建設
*十七條 運行補貼
在本區新設立的獨立風險機構、擔保機構,在其**向區內早期科技企業投資或者為早期科技企業提供投資、融資擔保、貸款等服務時,可以給予50萬元人民幣的補貼。
外地風險機構、擔保機構到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確有常駐相應專業人員運作管理的,在其**向科技企業投資或者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等服務時,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給予減半補貼。
本辦法試行前已經在本區設立的風險投資管理機構,每引進一家新的早期投資基金并對其進行管理的,可參照給予50萬元為限的獎勵。
*十八條 財政獎勵
區內注冊的風險機構對地方財政貢獻額度的50%將用作對風險機構的獎勵,*長可實施三年。
有限合伙機構中自然人,按其分得所得產生的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將給予80%的獎勵;普通合伙人中自然人,按其分得所得產生的對地方財政的貢獻,將給予80%的獎勵。
*十九條 租金補貼
在本區設立的獨立風險機構、擔保機構和承擔政府公益性服務平臺職能的創業投資專業服務機構,租用辦公用房用作其相應經營活動的,在200平方米內的部分可以給予50%的租金補貼,由區本級財政及相關鎮、街道、開發分區等各承擔50%;設立分支機構、確有常駐人員的,補貼減半。租金補貼*多可享受六年。本條規定的租金補貼在風險機構**向區內科技企業投資或者**為其提供服務后有權享受。
*二十條 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獎勵和高級人才扶持待遇
風險機構、擔保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享受國家、地方人才引進的扶持政策。
對風險機構、擔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實際負責該機構日常運作的,按其當年納稅額中對地方財政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
*二十一條 鼓勵參與資源庫建設
鼓勵有條件的社會機構和人士參與建立和完善蘇州高新區投融資資源數據庫、信用體系、服務體系,經確認,將從科技發展資金中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六章 附則
*二十二條 列支渠道
本辦法中*十八條、*二十條涉及的獎勵資金,按照現有財政體制列支;*十九條涉及的房租補貼由區本級及相關鎮、街道、開發分區各承擔50%。本辦法中其它條款涉及的獎勵、補貼、補助類資金支出原則上均從蘇州高新區科技發展資金中列支。
*二十三條 施行與解釋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后,區內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科技辦公室負責解釋。科技辦公室將另行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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