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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發是否必須登記后才能加計扣除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發某項目,其項目成果歸甲公司所有,甲公司共支付研發費用2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公司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基數是多少?乙公司不是甲公司的關聯企業。
財稅〔2015〕119號文件*二條*一款規定,委托研發費用只能按照80%計入研發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三條規定,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因此上例中甲公司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基數是200*80%=160萬元。
甲公司此委托研發費用是否一定能享受加計扣除呢?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風險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規定:
一、申報及備案管理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2017年匯算清繳開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資料從備案改為留存備查,而留存備查資料仍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此條款。
再結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以下簡稱63號文)來看,“*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未經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不能享受如增值稅減免、所得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應該是有理論依據的。
因此,在實務中,有委外研發活動經濟行為的公司,一般情況下,應由提供服務方去當地科技部門登記,特殊情況下,委托方亦可與所屬地科技部門溝通后登記,盡量在形式上符合稅務部門要求,安全地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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