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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收入享受高企稅收優惠嗎-蘇州企業在線答疑「智為銘略」
目前蘇州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然而蘇州企業成功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這10個點的稅率優惠,促使每年都有大量的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這些成功申報高企的企業中有些企業同時對外長期股權投資。而當今社會經濟環境下,企業重組,股權置換,股權轉讓已然成為一種常態。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股權變更前一定要考慮該行為對企業所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可能產生的影響,具體會對企業產生什么影響呢?智為銘略小編通過下面的例子,給蘇州企業講述規劃好企業財務問題的重要性:
T公司2015年11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三年,2015、2016、2017年度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2016年1月T公司將旗下的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Z公司賣給自己的母公司M公司,處置時該股權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相同)為20000萬元人民幣,處置收入30000萬元于2016年12月已經全部到賬,相關產權交易及工商變更手續都在2016年8月完成,2016年度經過審計后的財務報表顯示:T公司營業收入45000萬元人民幣,利息收入50萬元人民幣,營業外收入800萬元人民幣,投資收益10000萬元人民幣。經統計,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40000萬元人民幣。
A:同期總收入=45000+50+800+10000=55850(萬元)
B:同期總收入=45000+50+800+30000=75850(萬元)
方法A的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總收入比例=40000/55850=71.62%。
方法B的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同期總收入比例=40000/75850=52.74%。
顯然,上述兩種計算結果相差甚遠,方法A計算的占比71.62%大于60%,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對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要求,方法B計算的占比52.74%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要求,也就無法達到高新認定條件,將會直接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為什么會存在上述兩種不同結果?
智為銘略小編告訴你,這其中主要是對“同期總收入”概念理解存在偏差。
成功申報高企的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這里所說的同期總收入,根據國科發火〔2016〕195號《2016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三章節認定條件的*四條中提到,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上述所列收入體現在會計報表中通常是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財務費用。
根據《實施條例》*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六條*(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居民企業處置股權根據文件規定屬于轉讓財產收入。相應會計處理*終在會計報表中體現在投資收益項目下,即出售所得價款與處置股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這也正是高新技術企業在計算同期總收入的一個誤區。誤認為在算同期總收入時是利潤表中投資收益金額。但是,文件明確規定是處置股權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凈收益。
顯然,方法B的計算是符合文件規定的,但是計算出來的結果,會導致T公司不符合《認定辦法》文件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二條: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不符合《認定辦法》*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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