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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組織申報*四批江蘇省科技企業加速器和*四批江蘇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局(科委),國家高新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部署,加快提升科技創業服務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經研究,決定組織開展*四批江蘇省科技企業加速器和*四批江蘇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以下簡稱“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的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條件
(一)科技企業加速器基本條件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孵化器畢業的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產業組織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創新和服務模式創新,充分滿足高成長性企業對于發展空間、技術研發、資本運作、人力資源、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幫助企業加速成長,培育區域經濟新增長點。
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鮮明的科技企業加速器形態,已制定運行管理規范細則,具有獨立的管理機構,經營狀況良好。
2.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規劃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
3.入駐企業不少于20家,企業平均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增長率不低于20%,企業經營產品范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4.與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建立對接機制,加速器企業中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50%。
5.建有公共技術服務、科技投融資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6.所在地政府重視加速器建設,已制訂推進科技企業加速器發展的相關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
(二)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基本條件
科技創業孵化鏈條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基礎和核心,向前后兩端延伸建立創業苗圃和加速器,為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全程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促進科技企業迅速成長壯大,幫助企業加速成長,促進區域經濟轉型升級。創業苗圃針對科研人員、大學生、留學人員等開展創業培訓,為未成立企業的優秀創業項目和創業團隊提供專業、系統的“預孵化”服務,提高創業團隊的素質和技能,降低創業成本和門檻,開展選苗、育苗和移苗入孵工作。孵化器以初創期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為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以及一系列基礎服務,培育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降低創業者的風險和成本,提高創業成功率。加速器以滿足孵化器畢業企業發展需求為導向,通過向企業提供條件設施更加完善和空間更加充足的辦公場所和廠房,并引入專業服務機構,為企業開展技術研發、工程試驗、市場開拓、知識產權、人力資源、投融資服務、上市和并購輔導等專業化的服務。
省級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科技創業孵化鏈條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建設主體,制定可行的試點方案;已形成完整合理的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管理機制,管理和服務人員數量、結構和能力滿足服務需求;形成一整套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的服務規范和標準。
2.創業苗圃由鏈條內孵化器設立,或者是在同一區域內,由鏈條內孵化器自建或與外部機構合作建設的眾創空間。對內設的創業苗圃和市級以下的眾創空間,要制定服務規范和標準;能夠免費為“預孵化”創業項目或團隊提供必要的服務場地和設施,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年累計引入天使投資項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正在培育的創業項目不少于30個,三年內項目轉化為公司成功率原則上不低于30%,且后續主要入駐鏈條內孵化器進行孵化。
3.孵化器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場地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在孵企業60家以上;自身具有天使投資功能,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具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專業化服務能力;孵化器在孵企業年畢業率不低于10%。
4.加速器原則上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加速器,可與孵化器同為一個運營主體,或與孵化器有股權或協議合作的關系。加速器企業中從鏈條內孵化器畢業的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30%。鏈條內科技企業加速器暫未獲得省級確認,須同時提交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申報材料。
5.所在地政府重視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已制訂推進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發展的相關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
二、申報材料
(一)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申報材料
1.江蘇省科技企業加速器申請表(見附件1)。
2.加速器所在市、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向省科技廳提出的申請文件。
3.科技企業加速器建設方案。包括:加速器建設目的和意義、現有基礎條件、主要建設成效、近三年建設目標、主要建設任務和保障措施等。
4.有關附件材料:(1)科技企業加速器管理機構、規范性管理文件;(2)由國土、建設(或規劃)部門出具的加速器用地符合規范的證明材料;(3)入駐加速器企業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4)地方政府支持科技企業加速器政策文件;(5)其它證明文件或材料。
(二)省級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申報材料
1.江蘇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申請表(見附件2)。
2.江蘇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所在市、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向省科技廳提出的申請文件。
3.江蘇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3)。
4.有關附件材料:(1)由國土部門出具的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內創業苗圃(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用地符合規范的證明材料;(2)科技創業孵化鏈條管理規章制度、服務規范和標準;(3)地方政府支持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工作的政策文件;(4)其它證明文件或材料。
三、申報要求
1.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和省級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的組織推薦工作由設區市科技局(科委)、縣(市)科技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開展。科技企業加速器不限報。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每個設區市、國家高新區各限報1家。設區市申報指標由設區市科技局(科委)統籌安排,優先推薦具備相應條件且尚未建立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和省級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的高新區申報。
2.申請省級科技企業加速器和省級科技創業孵化鏈條試點的單位,向所在地市、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電子版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承擔申報主體責任,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并提交申報單位信用承諾書(見附件4)。
3.市、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對有關申報單位提交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所有數據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確認無誤后,出具主管部門信用承諾書(附件5)和申請文件。
4.各設區市科技局(科委)、國家高新區管委會匯總申報項目后,將項目匯總表(附件6)隨同正式申報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前,報送至省科技廳委托受理單位(省科技企業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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