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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是否投資收益
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一、關于申報主體問題
申請認定的企業必須是獨立的法人企業,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主體一致。母子公司應分別申報,母公司申報時只能包含母公司的情況,不能以合并報表的數據申報;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只能以總機構申報,應包含分支機構所有情況。
二、關于收入口徑問題
公司想申請為國家技術高新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率15%,請問認定條件要求高新收入占總收入60%,總收入是否含投資收益?
依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除上述各項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銷售收入是指銷售商品產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貨款、勞務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證確認的收入。銷售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如果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從上可以看出,總收入是企業所得稅法的計算口徑,與會計核算口徑并不相同,通常要大于會計口徑中的營業收入和利得。如企業轉讓金融資產或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會計上按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但稅法上要按轉讓金額確認為收入。企業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對此要特別注意,填報稅收口徑的收入,而不是會計口徑的收入。納稅人需要根據有關會計科目發生額或余額進行分析填報,既包括會計上的營業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不含不征稅收入),還包括稅務上的視同銷售收入等。另外,如果財務費用為負數時,還需要考慮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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