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話:135-8498-4787
QQ:319603185
郵箱: cs@key-way.com
地址:蘇州市干將東路178號蘇州自主創新廣場3號樓301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稽查要點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目前較為熱門的稅收政策,特別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聯合發出《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將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由原通用的50%提升到75%。
很多企業想盡各種方法搭上這趟稅收優惠的順風車,可以說有條件的在享受,沒有條件的創造條件也要享受。作為財務人員,您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了解多少呢?是否清楚盲目享受后會帶來的后果呢?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務稽查的要點?
我們以蘇州的高新技術企業C公司為例,跟大家一起來看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哪些稽查要點。
一、是否虛列人工費用
蘇州C公司在研發支出二級明細科目直接人工下列支了500多萬的人工費用,而實際該企業當年的研發項目小組僅需十幾人 。稅務檢查人員要求調取項目組人員名單、員工花名冊以及在職人員的勞動合同。果不其然,其中不乏公司領導和銷售人員、財務人員。這些人員并不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尤其是公司領導層,薪水明顯高于普通研發人員。如此操作,無疑會增大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研發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等形式。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
企業一定要注意:
1、研發人員必須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其體現形式就是研發項目費用中有研發人員的工資,否則就難以說明是直接從事的。
2、沒有直接實質性參與研發的行政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和后勤人員不要列入研發費加計扣除范圍,否則容易被引起稅局警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商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準予加計扣除。
顯然,文件規定必須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是很多企業容易犯糊涂的地方。
二、是否將福利津貼費用列支為人工費用
在查看直接人工明細時,稽查人員發現C公司將高溫補貼,交通補助,話費補貼等費用計入工資表,因此堂而皇之的將這部分福利補貼作為工資計入直接人工,雖然金額不太,但仍然屬于違規操作。
根據119號文件規定,人工費用中可以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工資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人員的勞務費用。請注意,補助津貼類并不在列舉的范圍內,因此不可以加計扣除。
三、是否正確劃分混用費用
稽查人員發現C公司某大型設備是生產所必須的,但是折舊卻全部計入研發費用,且未做任何使用記錄,經查實該設備大部分時間都是用于生產,因未做記錄,該項費用不得在研發費用中列支。
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在實際中要有比較詳盡的原始記錄來證明混用費用分配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并將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進行留存備查。因此,企業需要建立相應的用工、用時記錄制度,財務需要對研發過程進行監督和掌握,特別是對混用費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記錄(如人員的工時出勤記錄、設備研發活動時間記錄等)。
四、固定資產的折舊
C公司的賬務中多次使用到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這引起了稽查人員的注意,經調查,該企業為了享受國家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即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4〗75號)文件)。
將不超過100萬元的固定資產全部做了一次性列支扣除,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將設備的全部殘值結轉至研發費用中申報加計扣除。既享受到加速折舊,又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但這些小伎倆也難逃稽查人員的火眼金睛。經查這些固定資產中一部分為2014年1月1日前購進的,且相當一部分并不是直接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這兩項問題直接導致這些設備不符合相關文件規定享受優惠的先決條件。
五、其他費用的核算是否規范
其他費用因為種類范圍,金額較大,一直是很多企業涉稅風險的高發區。C公司為了更多地享受加計扣除,將可以加計扣除的圖書資料費、翻譯費、專利申報的相關費用與不可以加計扣除的通訊費、招待費全部計入其他費用。且該將其他費用全部進行了加計扣除,沒有按照可加計扣除金額的10%來計算其他費用的扣除金額。
根據119號文件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翻譯費、專家咨詢費和高新科技研發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和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可以加計扣除。其他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為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很顯然,C公司這樣操作屬于違規事項,嚴重違反了119號文件的精神。
其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并不復雜,財務人員一定要意識到其中存在的各種稅務風險,準確的掌握相關的稅收法規,合法合規的列支研發費用,才能避免這些潛在的涉稅風險。
[上一個產品: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特殊性政策規定有哪些] [下一個產品: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相關事項]